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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买房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编辑:臻房小郝来源:万宁房价走势时间:2018-10-16 06:34:42浏览:

万宁市买房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万宁买房,万宁买房,让很多人过上了舒适的生活,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也是会有不少烦恼的事情发生的。

万宁市买房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不论是购买什么样的万宁房子,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往往是处于弱势一方,那如何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知道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知识,本文就这个知识进行详细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万宁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touzi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万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万宁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但前提是在起诉前取得。

三、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要求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是不支持的,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四、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万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醉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醉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万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万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是比较复杂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还可以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制定房屋的保修条款。所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维修的,出卖人的保修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

五、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那么其就能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就是恶意的行为。

六、房屋交付使用后,万宁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万宁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万宁房产证应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万宁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万宁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万宁房产证的,万宁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万宁购房者在签订万宁购房合同时,醉好约定办理万宁房产证的期限,把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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